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厦门市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 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 自愿无偿向厦门市博物馆捐赠财物(包括资金、实物、技术、 劳务等其他财物形式),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办法;捐赠 财物的使用和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厦门市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物来源明确且合法,捐赠人拥有所 捐财物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厦门市博物馆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物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厦门市博物馆受赠的财物,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 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七条 厦门市博物馆接受捐赠,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捐赠人向厦门市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并提供拟捐赠财物的类别、名称、数量等内容。
2、厦门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小组(不少于三人)对拟捐赠财物 (包括资金、实物等财物)进行鉴选,确认其符合入藏标准后进行登记。其中,当代艺术品类原则上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者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高级职称;
(2)作者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3)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奖项;
(4)作品具有较高的艺术性;
(5)作品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
3、厦门市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物产权转移等事项。
4、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物转移给厦门市博物馆,由厦门市博物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捐赠手续办理完成后,捐赠人对其捐赠藏品或财物不再 享有所有权、处分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捐赠财物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确定。捐赠财物 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确定的,由厦门市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物进行评估。
第十条 厦门市博物馆可以根据捐赠人对厦门市博物馆的贡献大小,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
1、 授予捐赠证书;
2、 授予荣誉证书;
3、 捐赠文物展出的,展牌标注捐赠人姓名;
4、 捐赠情况在厦门市博物馆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予以公布宣传。
第十一条 捐赠人对捐赠财物的使用享有知情权。
第十二条 厦门市博物馆享有捐赠财物的知识产权,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有权对捐赠财物进行合理利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属厦门市博 物馆。
厦门市博物馆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