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 2023-03-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物征集工作是事关博物馆事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工作。为了进一步适应博物馆发展和展陈需要,不断地扩大丰富馆藏文物,同时也为了提高我馆的科研水平,规范征集工作的管理与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国家有关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由馆务会全面统筹和指导文物征集工作,审批保管与征集部申报的各项文物征集事项,并对文物征集经费进行监管。

第二章  征集范围

第三条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出土的文物。

第四条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构件、石刻、壁画。

第五条 历史上各时代以及现当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尤其闽南籍艺术家的重要作品。

第六条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第七条 反映厦门历史上各时代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八条 与厦门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

第九条 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
   
第十条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第三章  征集方式

第十一条 协商转让,是指与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藏品的购买方式。

第十二条 捐赠奖励,是指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捐赠给博物馆收藏,而付给一定的奖励费。

第十三条 商业购买,是指通过市场购买藏品的方式。

第十四条 拍卖购买,是指通过国内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十五条 有偿调拨,是指在文物、标本收藏单位之间进行藏品调拨,而付给一定补偿经费。

第十六条 社会捐赠。(有关捐赠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厦门市博物馆捐赠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四章  征集程序

第十八条 保管与征集部可在每年8月申报次年度的征集计划,确定本馆的征集方向,以及意向,并报馆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保管与征集部可通过互联网、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会、私人藏家等多渠道寻找征集线索,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文物清单,在此过程中要做好原始记录工作。(附件1厦门市博物馆文物征集申请表)

第二十条 保管与征集部将整理好的拟征集文物清单资料提交馆务会讨论,最终形成批复文件,确属我馆需要者,即可组织专家评估鉴定。

第二十一条 馆务会根据拟征集物类别,组织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专家需具有文博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国家鉴定资质的责任鉴定员),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估价(独立给出)等进行鉴定,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形成专家估价的平均值,提交馆务会。专家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附件2厦门市博物馆文物征集专家鉴定意见表,附件3厦门市博物馆文物征集专家价格评估意见表,附件4厦门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鉴定与评估专家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保管与征集部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或者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征集物进行评估,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提交馆务会。

第二十三条 馆务会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和估价建议决定是否征集及最高征集价格。(附件5厦门市博物馆馆务会文物征集意见表)

第二十四条 拟征集藏品为私人藏家或者为文物商店所有的,保管与征集部、财务部共同组织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馆务会最终确定的最高征集价格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最高征集价格,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谈判结果提交馆务会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则由保管与征集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被征集方开具发票、收据等有效凭证。(附件6厦门市博物馆文物征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拟征集物若为拍卖会拍品,则由谈判或协商小组参与现场竞拍,以馆务会确定的最高价格为上限,竞拍成功则由拍卖行办理竞买手续,并要求其提供竞买文物的相应资料及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根据保管与征集部提交的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保管与征集部会同财务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
   
第二十八条 保管与征集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并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 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可参照《厦门市博物馆捐赠管理办法》,博物馆接受捐赠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如确有必要,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博物馆委托国有文物商店等机构代为征集藏品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征集物类别、标准、价格范围、交付、验收、支付方式等。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通过年报、网站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藏品征集价格,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征集经费使用

第三十二条 征集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

1.藏品收购费,是指按成交价格支付购买具有合法来源文物的费用。

2.交换补偿费,指与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间进行藏品交换, 因价值不对等,给予藏品原收藏单位以适当经济补偿的费用。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1.评估费,是指征集藏品过程中聘请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费用。

2.会议资料费,是指在文物征集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会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等费用保险费,指征集珍贵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3.保管运输费,是指文物藏品征集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保管等费用。

4.委托中介费,是指博物馆通过拍卖机构或委托国有文物商店等途径购买文物藏品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捐赠奖励费,是指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向国家捐赠其合法所有的文物藏品,对捐赠者所给予的适当奖励费用;接待藏品捐赠者或其家属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对于重大捐赠项目而召开捐赠表彰会所需的费用。

6.其他间接费用,是指文物藏品征集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咨询、交通、保险等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厦门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202336日,经厦门市博物馆馆务会研究通过后施行。